广东省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布单位:无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2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人社办[2011]329号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继续教育基地: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要求,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培训
    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要求,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送审材料中,要把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须提供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等材料。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在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没有组织面授学习的,可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厅继续教育处监制的学习网站—广东学习网(www.gdsjxjy.com)和广东人才培训网(www.ca163.net)学习。各单位要抓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科目培训班学习或参加远程教育学习,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培训质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
    按照《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对选修科目学习情况及时进行审核认定。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按《条例》和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统一网上发证
    今年开始全省统一网上发放继续教育证书。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www.gd.lss.gov.cn/jxjy/)已经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注册、登记、审核、认定和发放证书、证书查询等功能。为配合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工作,请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登陆注册,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积极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良好服务。考虑2010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为便于工作衔接,去年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2010年继续教育要求,补修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后,可补发2010年度继续教育证书。
    继续教育审核发证是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一项严肃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发证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厅继续教育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编辑:郝宏波)